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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丘县力威钢材经销处、苟俊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丘县力威钢材经销处,苟俊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内丘县力威钢材经销处,地址:内丘县段1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武计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苟俊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丘县力威钢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苟俊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苟俊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内丘县力威钢材经销处钢材款35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尚审判员  李风林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