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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叶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叶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263号原告:翁某某,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翁某某1,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叶某某,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青,该公司员工。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翁某某1、被告叶某某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晓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7,471元(不含已付的医疗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3日,被告叶某某驾驶赣E×××××号小轿车,途经二上线石街道刘小玉诊所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翁某某(正挑一担菜),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丰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广丰区人民医院治疗32天,花了医疗费23,378.89元,该款由被告叶某某支付了13,378.89元,保险公司支付了1万元。2017年3月1日,原告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休息期180天。被告叶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100万。被告叶某某辩称:一是其已经支付医疗费13,378.89元,要求依法扣除;二是其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一是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二是医疗费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误工费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按八折处理,否则申请重新鉴定,营养费等过高,鉴定费和诉讼费不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的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期间,双方同意伤残赔偿金按八折处理。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进行理。伤残赔偿金双方同意按八折处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身体健康,虽超过60周岁,但在农村中仍可正常劳动,发生事故时也正在挑菜到县城出卖,故本院酌情计算误工费。原告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23,37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708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1514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400元,误工费15,000元,合计67,247.89元。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赔偿61,172.89元,余款6075元(鉴定费1400元,医疗费非医保部分46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翁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7,247.8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61,172.89元(保险公司已经支付1万元),由被告叶某某赔偿6075元(叶某某已经支付13,378.8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周罡红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