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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春驰申请执行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驰,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春驰,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驰,男,汉族,38岁。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凯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驰与被执行人集贤县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执4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李月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