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文启猛、陈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启猛,陈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文启猛,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丹县。被执行人:陈日光,男,194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南丹县农业局住宿区。申请执行人文启猛与被执行人陈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日作出的(2008)丹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日光不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文启猛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陈日光履行的义务为:24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申请后还要承担执行费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日光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陈日光系南丹县农业局退休职工有退休金收入,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日光的退休金收入每月500元,被执行人陈日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调查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