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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鲁鲁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鲁鲁,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366号原告:刘鲁鲁,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东,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某。负责人:杜玉玲。原告刘鲁鲁与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刘鲁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鲁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鲁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鲁鲁负担。审判员  位小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婧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