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伟与秦国群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59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秦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农民初字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计65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3836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做出的(2015)农民初字3836号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