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乐陵鑫隆纸业有限公司、王永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乐陵鑫隆纸业有限公司,王永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19号原告: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振江,董事长住所地:乐陵市西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西侧。被告:乐陵鑫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照,总经理住所地:乐陵市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永照,男,1967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鑫隆纸业有限公司、王永照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陵鑫隆纸业有限公司、王永照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天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乐陵鑫隆纸业有限公司、王永照的银行存款186000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