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闫昌与王轶伟、张亚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昌,王轶伟,张亚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昌,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青,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轶伟,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化石油山西有限公司副总,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亚亮,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昌因与被上诉人张亚亮、王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中,上诉人闫昌提供相关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闫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峻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