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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执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库尔勒水事务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德明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水事务管理局,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新28**执3372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水事务管理局,地址:库尔勒市团结北路71号。被执行人:李德明,男,汉族,1950年1月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平安路21街21-1-301。申请人库尔勒水事务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德明支付令一案,库尔勒公证处做出的(2016)新2801民督5号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87040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暂无银行、车辆和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证处做出的(2016)新2801民督5号支付令的执行。审判长  何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