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兴荣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兴荣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889号原告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城社区田背工业区田茜路华雨昌长对面A栋二楼北面。组织机构代码699082870。法定代表人卢明喜。被告深圳市创兴荣纸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布新路116号B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7311M。法定代表人徐芳。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明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吸塑产品,其中品名PVC植绒(规格为425×320×0.35MM)8350个,金额为人民币11690元;品名PS亚光(规格为355×245×0.6MM)11500个,金额为人民币9200元,合计人民币20890元。另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中秋节或一个月内付清。签订采购订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依约将货物分三次,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8月5日、8月8日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收货后,一直没有支付余款10890元。原告多次追讨均无果。2016年10月中旬,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芳因经营不善弃厂逃逸,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货款108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采购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一批吸塑产品,其中品名PVC植绒(规格为425×320×0.35MM)8350个,金额为人民币11690元;品名PS亚光(规格为355×245×0.6MM)11500个,金额为人民币9200元,合计人民币20890元。另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中秋节或一个月内付清。签订采购订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依约将货物分三次,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8月5日、8月8日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收货后,一直没有支付余款10890元。原告多次追讨均无果。2016年10月中旬,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芳因经营不善弃厂逃逸,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采购订单、送货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举证其支付货款的事实,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在诉讼中承认履行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08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创兴荣纸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深圳市东久阳吸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8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烘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国良(兼)书 记 员 邓 燕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