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肖文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文魁,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盗窃于2015年5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文魁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婷婷、惠程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文魁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文魁伙同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路某(2001年9月21日出生)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阳光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华为P8直板手机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手机价值1679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6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肖文魁伙同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路某(2001年9月21日出生)预谋后窜至荥阳市索河办大海寺路新世纪网吧,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周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3、2016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肖文魁伙同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路某(2001年9月21日出生)预谋后窜至荥阳市工业路与演武路交叉口南100米处中青6店网吧内,趁在该网吧35号机器玩游戏的被害人马某熟睡之机,将马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窃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手机价值3500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肖文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文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文魁伙同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路某(2001年9月21日出生)预谋后到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阳光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银色华为P8直板手机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手机价值1679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6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肖文魁伙同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路某(2001年9月21日出生)预谋后到荥阳市索河办大海寺路新世纪网吧,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周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2016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肖文魁伙同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路某(2001年9月21日出生)预谋后窜至荥阳市工业路与演武路交叉口南100米处中青6店网吧内,趁被害人马某熟睡之机,将马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窃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手机价值3500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文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路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荥阳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退赃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文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文魁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文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文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杨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