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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万强与张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强,张正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45号原告:刘万强,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马文华,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正东,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刘万强与被告齐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万强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万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万强负担。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齐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