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017)辽10刑申20号陈某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申诉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10刑申20号陈某某: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刑二终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救生气垫实际价格不清楚,没有正规发票,鉴定价格不应采信,本案关键物证铁钎子未找到,消防部门的证人证言,不应采纳为由,申诉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本案有证人赵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辽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灯塔中队出具的救生气垫被扎坏的经过及损失情况、灯塔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救生气垫的估价鉴定、陈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陈某某故意多次抛下铁钎子将救生气垫扎坏,且造成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本院对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陈某某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