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存安与被执行人尚晓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安,尚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王存安,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晓峰,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安与被执行人尚晓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