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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培吾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培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监16号罪犯周培吾,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阴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湘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培吾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刑期自200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三次作出裁定,对其共减刑三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之后,又因其确有悔改表现,经执行机关提请,本院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岳中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止。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作出岳司(2017)字第03号撤销假释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司法局撤销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周培吾在社区矫正期间,自2017年3月28日起未按时报道,不参加集中教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周培吾予以的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培吾自2015年2月13日假释后,在湖南省湘阴县司法局杨林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自2017年3月28日起,周培吾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关报道,经司法行政机关多方查找,不知去向且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岳司(2017)字第03号《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岳荆检执检收提意[2017]2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培吾假释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关报道,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73号对罪犯周培吾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周培吾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零十七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震鹏审判员  易小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