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1民初458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89年4月18日生,住邢台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住邢台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李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3。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又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孩李某3。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3,小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1提出离婚,被告李某2同意;二、婚生女孩李某3由被告李某2抚养,原告李某1不承担抚养费,教育费。原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被告予以协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