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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杰庆与茌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庆,茌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初41号原告:王杰庆,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5226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林,县长。委托代理人:窦昆,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恒印,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庆诉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向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庆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允   霞审 判 员 孙   金   昌审 判 员 李   利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世宁书记员欧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