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杰庆与茌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庆,茌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初41号原告:王杰庆,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5226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林,县长。委托代理人:窦昆,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恒印,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杰庆诉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向茌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庆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允 霞审 判 员 孙 金 昌审 判 员 李 利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世宁书记员欧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