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天财诉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财,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2452号原告孙天财,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传彬,宜宾市翠屏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21101043。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大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665389946C。负责人:刘云。原告孙天财诉被告浙江智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孙天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天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天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73元,减半收取计1286.5元,由原告孙天财负担。审判员  杨冰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