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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西平县秋红农资门市部与安阳市红旗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秋红农资门市部,安阳市红旗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44号原告西平县秋红农资门市部。法定代表人陈秋红。被告安阳市红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云。郑州昶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广耀。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秋红农资门市部与被告安阳市红旗药业有限公司、郑州昶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却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平县秋红农资门市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