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明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哲,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哲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李明哲酒后驾驶牌号为“闽DQXX**”的小型轿车沿XX路右转行驶至上海市闵行区XX高速北约100米处时,被在此处设卡检查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二中队民警孙国平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明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mg/mL。被告人李明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哲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明哲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明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明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于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