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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296号原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元东桥霄云路**号。法定代表人:孔伟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兴文,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号。原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及货运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机械储运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从指定装运港口交货点车面(船面)接卸货开始到目的地印尼港口堆存仓库时止的所有与海运、出入关全部储运工作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原告提供了服务,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海运费、国内外港务通关费等费用。依原告的主张和现有证据,本案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天津新港是涉案运输的起运港,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