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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刁华军、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华军,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奚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刁华军,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天津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云街40号。法定代表人:韩维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奚爱平,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刁华军与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奚爱平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奚爱平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刁华军名下的10.68%的被执行人之一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之一奚爱平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刁华军名下的10.68%的被执行人之一天津欧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之一奚爱平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营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