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建庭申请执行于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庭,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庭,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杰,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2846元(借款100000元、诉讼费1425元、执行费14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