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建庭申请执行于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庭,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庭,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杰,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2016)豫0403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02846元(借款100000元、诉讼费1425元、执行费14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