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2017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剑。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1日、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周剑均到庭参加诉讼。此间延期审理一次。2017年4月21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居民孙某某伙同刘国辉、冯德臣以索要土地为名,多次到青冈县建设乡政府、青冈县人民检察院、纪检委、中央巡视组等地,控告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党支部书记姜某违法违纪等问题。2015年6月份,姜某听说此事后,便委托徐某、耿某、方占一等中间人与孙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孙某某说让我不再上告也可以,但是姜某必须得答应给我土地。2015年6月28日,在青冈县宝丰宾馆房间内,姜某为防止孙某某等人继续到相关部门控告其违法违纪等问题,被逼无奈与孙某某等人签署了土地合同协议书,答应给孙某某50亩土地。并注明从现在起孙某某不再参与任何上访告状事件。2016年3月初,孙某某拿着跟姜某签署的合同,找姜某要土地,姜某答复说,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能给你们土地。孙某某等人便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控告姜某。之后姜某被纪检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孙某某等人又先后到青冈县建设乡政府、青冈县信访局、青冈县农业局等部门上访索要土地。青冈县建设乡人民政府和青冈县人民政府也先后对上访人孙某某上访事件进行答复。并告知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30日内到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孙某某等人在接到复查意见书之后,不到相关部门去请求复核,2016年4月11日孙某某未经允许私自耕种张某承包的土地50亩。致使张某承包的50亩土地自己无法耕种。经青冈县物价中心鉴定,张某承包的50亩土地价值人民币15000元。2016年4月20日,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向他人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7年4月21日,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变诉〔2017〕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认定的事实变更为:2011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居民刘国辉、冯德臣以索要土地为名,多次到青冈县建设乡政府、青冈县人民检察院、纪检委、中央巡视组等地,控告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党支部书记姜某违法违纪等问题。2015年6月,姜某听说此事后,便委托徐某、耿某、方占一等中间人与孙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孙某某不再上告,姜某给其土地。2015年6月28日,在青冈县宝丰宾馆房间内,姜某为防止孙某某等人继续到相关部门控告其违法违纪等问题,与孙某某等人签署了土地合同协议书,答应给孙某某50亩土地。并注明从现在起孙某某不再参与任何上访告状事件。2016年3月初,孙某某拿着跟姜某签署的合同,找姜某要土地,姜某答复说,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能给你们土地。孙某某等人便到相关部门继续控告姜某。之后姜某被纪检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孙某某等人又先后到青冈县建设乡政府、青冈县信访局、青冈县农业局等部门上访索要土地。青冈县建设乡人民政府和青冈县人民政府也先后对上访人孙某某上访事件进行答复。并告知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30日内到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孙某某等人在接到复查意见书之后,不到相关部门去请求复核。2016年4月11日未到玉米播种季节的时候,在明知其与姜某签署的土地确认协议书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的允许,孙某某擅自将玉米耕种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致使张某承包的50亩土地自己无法耕种。经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承包的50亩土地价值人民币15000元。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黑青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未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解称:1、我没有强迫姜某签订协议,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2、青冈县人民政府文件、建设乡政府文件和双庆村人地矛盾处理意见与双庆村土地面积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符。3、我是按照合同种地,没有合同之前我没有耕种土地。4、我种的土地是双庆村补给我的,有双庆村加盖公章的合同证实。5、合同仲裁是双庆村的事,我们已经把合同送到县经管总站,村上没去仲裁责任不在我。6、长期发包的土地合同都是2012年续签的,姜某当时不是法人,法人是王录。而给我签协议时法人是姜某,并加盖了公章,法人给我们签合同是好使的。7、协议书上补给我的土地50亩是二轮土地承包时应分的承包田,30年不变,2010年被村上强行收回,合同书上也是这样写的。8、我的土地协议书没有争议,这只是姜某的个人行为,他想将土地占为己有,他才构成犯罪,我不构成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犯罪。辩护人周剑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对其做出无罪判决。第一、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孙某某认为双庆村在2010年收回其部分土地不合理,2015年1月22日双庆村补给其土地50亩是对其失地多年的补偿,其主观上一直认为该土地属于自己。孙某某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时任村支部书记姜某行使村委会的职务行为,代表村委会与孙某某签订协议,将本村土地依法确认在孙某某名下,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孙某某耕种土地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侵害。综上,孙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第二、指控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孙某某耕种的所谓张某的土地损失15000元,被告人并没有采取寻衅滋事的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即使造成损失也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春种时节发生的强种土地的现象比比皆是,应按照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不能上升到刑事案件去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指控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孙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系建设乡双庆村二屯(李麻连屯)居民。1997年9月,建设乡作为青冈县二轮承包试点乡,进行了二轮土地承包。确定双庆村一屯二轮土地承包人均承包田5.5亩,二屯承包田4.2亩。由于当时大量农民放弃土地外出务工,根据当时常住户绝大多数人不愿意调整的意见,经村委会和工作组研究上报指导组,指导组同意双庆村参加二轮土地承包户的土地调整不动,在此基础上实行大稳定土地及地块,对新一轮土地承包进行完善,实行多退少补。双庆村按二轮土地承包人均标准确定参加承包户承包面积,仍耕种一轮承包田地块,多出的部分作为机动地管理,仍由其耕种,不足的补足承包田。税费改革后,大量外出务工农民返乡要地,各屯除常住户所耕种的机动地外,剩余机动地远远不能满足农民补地需要,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手中的机动地拒不交回并且自2004年税费改革后也一直不缴纳承包费。为切实解决好人地矛盾,2010年,建设乡政府、双庆村村委会征得青冈县委、县政府及省农委的同意,决定对双庆村二轮土地承包进行完善。2010年土地调整前,孙某某一家4口人二轮土地承包时每口人7.7亩,应分30.8亩,当时耕种57亩,多出26.2亩,2010年村里收回分给回迁户。2010年4月,双庆村对二轮土地承包进行了完善。二屯分给参加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人均7.7亩,分给没参加二轮承包的农户人均4.2亩。孙某某家4口人分得承包田共31.3亩,人均7.7亩。孙某某家部分土地被收回后,孙某某不服,开始向双庆村支部书记姜某要被抽回的土地。2011年5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孙某某同刘国辉、冯德臣以索要土地为名,多次到青冈县建设乡政府、青冈县人民检察院、纪检委、中央巡视组等地,控告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党支部书记姜某违法违纪等问题。2015年6月份,姜某听说此事后,便委托徐某、耿某、方占一等中间人与孙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孙某某说不再上告也可以,但是姜某必须得答应给他土地。2015年6月28日,在青冈县宝丰宾馆房间内,姜某为防止孙某某等人继续到相关部门控告其违法违纪等问题,与孙某某等人签署了土地合同协议书,答应给孙某某50亩土地,并注明从签署协议起孙某某不再参与任何上访告状事件。2016年3月初,孙某某拿着跟姜某签署的合同,找姜某要土地,姜某答复说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给他们土地。孙某某等人便到相关部门进行上访控告姜某,之后姜某被纪检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孙某某等人又先后到青冈县建设乡政府、青冈县信访局、青冈县农业局等部门上访索要土地,青冈县建设乡人民政府和青冈县人民政府也先后对上访人孙某某上访事件进行答复。并告知上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30日内到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孙某某等人在接到复查意见书之后,不到相关部门去请求复核,并于2016年4月11日将张某承包的土地耕种50亩,致使张某承包的50亩土地自己无法耕种。经青冈县物价中心鉴定,该50亩土地价值15000元。2016年4月20日,青冈县公安局以孙某某强种张某土地50亩,涉嫌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为由,对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青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来源及抓获孙某某的事实。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国家财政部驻黑龙江省办事处对青冈县三农资金进行清查时,孙某某等人上访到工作组,我怕他们把我告进监狱,就找方占一(原村会计)找孙某某等人说和,让他们不再上访告状。2015年6月28日,我通过中间人把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找到青冈县宝丰宾馆,跟他们三个协商不再上访告状的事,他们三人明确表示,不再上访也可以,得给他们每家40亩耕地。孙某某因长期到北京上访,有不少费用,朝我多要10亩耕地,当时我为了缓和一下他们上访的事,就跟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三人分别签署了一份土地合同协议书,答应给他们土地,跟孙某某签署的是一份50亩的土地协议书。当时并没有真想给他们土地,只是在合同上说明给地的地块为二屯房后机动地,并未详细指定具体的地块位置。跟他们之间签署这样的协议只是想暂缓一下,不让他们继续上访。2016年3月4日,我针对该协议向青冈县农委出据了说明,当时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跟孙某某等人签署了土地合同协议书,当时我只想应付一下了事,并没有真想给他们土地,因为村上也没有土地给他们。二屯房后一共有三块机动地,已经都长期发包了,其中发包给张某100亩、发包给刘德江125亩、发包给王敏20亩。当时没跟孙某某说过给他的50亩土地在张某承包的机动地内,因为张某承包的机动地是一队的机动地,孙某某是二队的村民,无论怎么分这块地也分不到孙某某名下。2016年3月初,孙某某等人就拿着合同找我要土地,我说我跟他们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给他们土地,他们就到纪检委去告我,之后我因三农资金问题就被拘留了。按照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政策,孙某某家每口人已经分得7.7亩土地,他家不缺少土地。3、证人方某2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0日双庆村麻连屯房后张某承包的机动地100亩,承包费30万元,该地属于双庆村一屯的土地。2015年姜某与孙某某等人签的合同的土地不能确定就是张某承包的地,因为二屯房后的机动地不止张某承包的一块,还有一块机动地也在发包。4、证人方占一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国家财政部驻黑龙江省办事处到青冈县来进行三农资金清查时,孙某某和刘国辉、冯德臣就到工作组去上访告状,当时姜某怕他们告出啥毛病,就想找人跟孙某某等人说和,让他们几个不要再去上访告状了。当时中间人是耿某、徐殿源和我,2015年6月28日那天姜某把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找到一起,在宾馆跟孙某某他们三个协商不再上访告状的事,孙某某等人说不再上访也可以,得给他们每家40亩耕地,他上访的费用多,多要10亩耕地,当时姜某为了缓和孙某某他们上访的事,就跟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三人每人签署了一份土地合同协议书。我记得合同内容是答应给孙某某家50亩土地。给刘国辉和冯德臣每家是40亩。还特意标明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孙某某等人不能再参与上访告状事件。当时合同上只笼统写给二屯房后的机动地,没有具体写明给哪块机动地,也没说给孙某某的50亩土地在张某承包的机动地内。5、证人耿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孙某某和刘国辉、冯德臣他们三个到青冈县蓝天宾馆找巡视组去上访,因刘国辉是我妻侄,姜某就通过徐某找我,让我找刘国辉不让他继续到巡视组去上访,姜某跟我说差他们点地就给他们安排点得了。之后在青冈县宝丰宾馆,姜某和孙某某和刘国辉、冯德臣见面,我和徐某、方占一在场,在宾馆姜某就答应给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三家每家多少亩土地,之后他们签署的协议,我们三个中间人也在协议上签字。当时孙某某的儿媳妇也跟着去了,她要求让姜某在协议书上盖上乡经管站的公章,姜某说乡政府不可能答应这件事,也不可能给盖章,还说我答应你了,你们还有什么信不着的呢。之后大伙就散了。当时就说给二屯房后机动地。6、证人徐某证言证实:我跟姜某个人关系比较不错。2015年6月份的时候,姜某找我跟我说国家财政部驻黑龙江省办事处在青冈县进行三农资金清查。建设乡双庆村村民孙某某和刘国辉、冯德臣到工作组去上访告状,姜某怕孙某某等人告出啥毛病来,让我帮他找人和孙某某等人说一下,不要再去上访告状了。我知道刘国辉是耿某的亲属,我跟耿某比较熟悉,我就找耿某让他找刘国辉谈,不让他们再去上访告状。2015年6月28日,姜某把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三个人约到青冈县宝丰宾馆,当时我和耿某还有方占一作为中间人也在场。在宾馆我就跟孙某某他们三个说:“你们双方都在,协商不再上访告状的事”,孙某某等人说不再上访也可以,但是得给他们每家补些耕地。当时姜某也答应了给孙某某他们三人补地的事,之后就跟孙某某、刘国辉、冯德臣三人各签署了一份土地合同协议书。由于时间太长了,协议上具体是怎么写的记不清楚了。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一个朋友说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有一块机动地要发包,村上着急用钱干公益性事业,一次性交齐30年的承包费,每亩价格为100元,共计30万元,我当时手里有闲钱就买了。承包的是麻连屯一队的机动地,我已经种四年了。今年我听朋友说我承包的土地不知被谁种了,种的什么品种也不知道,所以我也没法估算我的损失有多少。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4日我代理双庆村支部书记,不知道孙某某是什么时候耕种张某承包的机动地的,孙某某没和我说过。张某承包的是双庆村一队的机动地。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从张某手里承包100亩机动地已耕种四年了,我是一年一承包,按当年市场价格给张某承包费。2015年我种的是青储饲料,是姜涛帮我收的。1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双庆村把我家的土地抽回去了,我对此事不服,这么多年一直找村支部书记姜某索要土地,他一直不给我,这些年我一直到有关部门去告姜某,当时告姜某的还有我们屯子的冯德臣和刘国辉。2015年6月份,方占一找我让我到青冈县里来,我和冯德臣、刘国辉就到青冈县街里,在一个旅店跟姜某见的面,见面之后,我就说要我的地,姜某说我们不再告他就答应给我们地,就这样我们答应他不再告他,他就给我们签的土地合同协议书。2016年3月份开春的时候,我给方占一打电话说姜某跟我们签署的合同已经生效了,答应给我们的优惠政策也得给我们啊(粮食地补),方占一他说这事够呛了,你愿意咋办就咋办吧,我就开始控告姜某了。姜某没和我说过和我们签订的土地协议无效。11、建设乡双庆村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书、双庆村会议记录、承包费收据,证实经双庆村常委会研究,双庆村将李麻连屯房后100耕地发包给张某30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2月30日止,承包费30万元已于2011年7月20日交齐。12、土地合同认协议书证实:经双庆村与孙某某协商,2010年孙某某被双庆村非法收回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50亩,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孙某某,退还地块位置为二屯房后机动地。经协商一致同意以前这50亩地的国家优惠政策不给孙某某了,2016年1月1日以后土地使用权和国家的一切优惠政策全部归孙某某所有。从现在(签订合同起)起孙某某不再参与任何上访告状事件,给土地事件不准外泄。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13、建设乡政府关于孙某某上访诉求土地问题的答复意见证实:2010年春季,建设乡双庆村外出农户回村要地的很多,村里无法解决,经请示省农委同意,经县常委会通过后,双庆村将种地户多余土地收回,分给回迁户,解决回迁户的土地问题。孙某某一家四口人,二轮土地承包时每口人7.7亩,应分30.8亩,当时耕种57亩,按二轮土地承包多出26.2亩,2010年村里收回分给回迁户。孙某某所反映的问题没有政策依据,乡政府不予支持,双庆村做法正确。14、青冈县建设乡政府及青冈县政府对段庆福等人上访反映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复查意见证实:2010年4月双庆村完善农户的土地是在经请示省农委同意,县常委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通过后,于2010年4月3日建设乡党委会讨论同意,双庆村将农户原承包的机动地收回,分给返村要地人员。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对农户耕种的土地进行完善,符合土地政策。双庆村原支书姜某于2015年与蔡永田等人签定的4份协议,经调查:姜某对此事出具了说明书,说明书中明确提到,迫于上访压力,为了保稳定,迫不得已才出具这4份协议,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是姜某个人行为,姜某对此4份协议予以否认。如不同意,你可以到县经管总站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5、青冈县人民政府关于“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段庆福等五人上访反映土地问题的复查意见”证实: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孙某某一家4口人参加了二轮承包,共耕种46.4亩土地,其中承包田16.8亩,机动地29.6亩,2010年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4口人承包田31.3亩,人均7.7亩。处理意见:1、2010年双庆村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是经省农委同意,县十四届41次常委办公会议通过,符合双庆村的实际情况。2、双庆村长期发包的机动地承包合同由合同仲裁机构仲裁。3、上访人与双庆村原支部书记姜某所签订的协议由司法机关仲裁。16、青冈县农业局“关于蔡永田、刘国辉与孙某某三人承包田情况说明”(2016.4.25)证实:蔡永田、刘国辉与孙某某三户按照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二屯承包田的分配原则,与其他29户139口人一样已人均取得了7.7亩承包田。符合建设乡双庆村二屯土地分配标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刘国辉、蔡永田与孙某某不应再向村组织提出要地要求。17、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承包的土地被耕种的相关情况。18、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孙某某种植的张某承包的50亩耕地价值15000元。19、双庆村出具“关于孙某某2010年土地调整情况的说明”及双庆村土地清查明细表、土地台账证实:2010年土地调整前孙某某家共耕种土地52.6亩,2010年土地调整后,孙某某家分得23.6亩,收回孙某某家多余土地30.2亩,承包给该村无地和少地农民,没有作为机动地使用。20、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基本情况统计表及青冈县建设乡双庆村说明证实:孙某某原实有承包面积46.4亩,孙某某家共计4口人参与二轮土地承包,每人分得4.2亩土地,共计16.8亩,与分配前比,减少面积29.6亩。孙某某家没有参加2015年土地确权。21、青冈县建设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双庆村民委员会土地确权登记情况统计表证实:建设乡土地确权工作于2015年10月份开始进行入户调查、宣传、录入户口信息。2016年6月份由江西中核测绘公司进入双庆村进行土地测量(孙某某、蔡永田两户没有参与土地确权)。双庆村耕地总面积为7746亩,承包户数239户,承包面积6036亩,机动地1710亩,长期发包的1452亩。22、双庆村与农户签订的协议书证实:2010年4月11日,孙某某自愿用本人二轮承包地25亩为其二轮承包土地应分人口李万荣3口人、李洪伍2口人计5口人担保抵押,如果该5口人回来要地,将由本人承包田拿出给以上5口人。以上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孙某某签署的意见是全队平分。23、青冈县建设乡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乡双庆村人地矛盾的处理意见”证实:2010年3月29日,建设乡政府针对双庆村人地矛盾存在的八项问题提出遵循的原则和处理办法。24、建设乡双庆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证实:2010年4月2日,双庆村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双庆村土地不均及完善的问题。25、建设乡政府会议记录证实:2010年4月3日,建设乡政府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双庆村人地矛盾解决的初步意见。26、青冈县十四届41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证实:根据建设乡提出的处理双庆村人地矛盾的处理意见,指出要根据双庆村人地矛盾现状,妥善解决双庆村的土地问题。关键把握好八个关键环节,并指出要注意的问题。27、青冈县建设乡政府的说明证实:双庆村2010年完善土地承包时,按照国家政策,分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经核算,没有发现该村在完善土地承包时抽回的土地又退回被收地农户的现象,也没有应抽土地而没抽的情况。28、青冈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4月12日,因孙某某强行耕种张某承包的土地50亩,造成张某无法在自己的承包田耕种,青冈县公安局对孙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9、孙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孙某某出生于1952年2月8日;该人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不习练法轮功。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被害人已经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未经准许,任意强种被害人的土地,其行为能够认定为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系被告人孙某某认为其被收回的土地不合理上访索要土地而引发,其主观恶性不深。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吕云龙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王湘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祖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