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韦业霞与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业霞,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129号原告:韦业霞,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花滩村瓦西组。法定代表人:白礼平,经理。原告韦业霞与被告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韦业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业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业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茂友审 判 员 臧传斌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