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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韦业霞与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业霞,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129号原告:韦业霞,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花滩村瓦西组。法定代表人:白礼平,经理。原告韦业霞与被告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韦业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业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业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茂友审 判 员  臧传斌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