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4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左宗秀与张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宗秀,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4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左宗秀,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54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红在收到通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张小红支付申请执行人左宗秀欠款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经过对被执行人张小红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除有在本院已处置完毕的小型汽车一辆及被公安局查封的财产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4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范胜强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蒲 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