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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玲与被告雷天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玲,雷天会,祝小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8民初620号原告:何志玲,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雷天会,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祝小双,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何志玲与被告雷天会、祝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玲、被告雷天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小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志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天会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祝小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4日,被告雷天会经被告祝小双担保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息2%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雷天会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目前资金困难,无力偿还,争取半年内还清借款本金。被告祝小双未作答辩。原告何志玲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证据。经质证,被告雷天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祝小双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祝小双的行为系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雷天会、祝小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4日,被告雷天会经被告祝小双担保向原告何志玲借款6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按季付息。借款后,二被告没有偿还过借款本金,支付了从2014年5月2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雷天会经被告祝小双担保向原告何志玲借款60000元的事实成立,有借条为证,被告雷天会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5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原告何志玲请求被告雷天会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小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处签名,但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告祝小双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何志玲请求祝小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祝小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天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志玲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从2015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祝小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雷天会、祝小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