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岩与韦伟、刘继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韦伟,刘继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4688号原告:李岩,男,1993年5月1日出生,司机,住所地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彦。被告:韦伟,男,1993年8月02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静。被告:刘继付,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代表人:冯晓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静。原告李岩与被告韦伟、刘继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岩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岩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