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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郜忠发、翁琼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忠发,翁琼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忠发,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岩,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琼艳,女,生于1982年3月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上诉人郜忠发与上诉人翁琼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退还给上诉人郜忠发2275元,退还给上诉人翁琼艳538元。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韩艳芳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