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丁兆鹤、张宝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鹤,张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丁兆鹤,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宝君,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兆鹤与被执行人张宝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7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张宝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5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丁兆鹤,申请执行人丁兆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坚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