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朋与熊尚敏、淮北市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朋,熊尚敏,淮北市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山东省郓城万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942号原告:曹朋,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熊尚敏,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淮北市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三堤口西侧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主要负责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省郓城万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杨庄集镇北闫庄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颖州中路82号。主要负责人:马学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曹朋诉被告熊尚敏、淮北市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博源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淮北分公司)、山东省郓城万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郓城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颍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曹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尚敏、淮北博源运输公司、山东郓城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曹朋申请撤回对被告熊尚敏、淮北博源运输公司、山东郓城运输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朋撤回对被告熊尚敏、淮北市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郓城万友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克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