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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金峰、乔金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金峰,乔金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87号申请人:苏金峰,男,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乔金初,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苏金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乔金初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乔金初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3.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