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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张朋才、周朝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张朋才,周朝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保1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吕跃,行长住所地:旺苍县被执行人:张朋才,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周朝连,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朋才、周朝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川0821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张朋才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西信用社的活期银行存款5611.15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张朋才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西信用社的xxxx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朋才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西信用社的xxxx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金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强朝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