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梦与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张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97号原告:李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被告:张鑫。原告李梦与被告张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梦负担。审判员 隰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薪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