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程猛、张先伟抢劫、盗窃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5刑初33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猛、张先伟、张开犯抢劫、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湘0725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5页第8、9行中:“二、被告人张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现更正为:“二、被告人张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6)湘0725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新人民陪审员 张立勇人民陪审员 曾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