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81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11号申请人: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声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省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资兴市支行的存款,保全价值为2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信稀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资兴支行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容 娟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胡熙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承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