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涛与郭阳、崔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郭阳,崔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陈涛(612721196712131432),男,汉族。被执行人郭阳(612701197912260051),男,汉族。被执行人崔艳梅(612701198012100620),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第97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向申请执行人陈涛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13920元。但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阳、崔艳梅在银行的存款(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