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解相芝与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相芝,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188号原告:解相芝,女,汉族,退休工人,住黄岛区。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增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本芳,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相芝与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解相芝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相芝撤回对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二日书记员  张顺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