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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国志与朱治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志,朱治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志,男,194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治祥,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张国志因与被上诉人朱治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志于2017年4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张国志负担,退回上诉人张国志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洪波审 判 员  印 帅代理审判员  马群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