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行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柳桂香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行终13号上诉人柳桂香(原审起诉人),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彭正涛,男,194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柳桂香丈夫。上诉人柳桂香因诉鄂州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桂香以鄂州市公安局已经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柳桂香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桂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玉珍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向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胡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