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运会与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运会,方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袁运会,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方华山,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工,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袁运会与被执行人方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湘068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运会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在临湘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于2017年5月22日,本院以笔录形式由申请执行人袁运会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6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