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行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永红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红,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1行初152号原告徐永红,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红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徐永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永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永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杉杉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唐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