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邢尚培、畅路捷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马冬,肖泰安,邢尚培,畅路捷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丰汇时代大厦东翼9层901-908房间。负责人:张艳玲,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冬,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泰安,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尚培,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畅路捷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011。法定代表人:李霜庆,总经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冬、肖泰安、邢尚培、畅路捷通(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解学锋审 判 员  杜丽霞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矫冰玉书 记 员  温宇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