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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镇平县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红岩、赵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红岩,赵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440号原告:镇平县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雪枫路西段。注册号:411324000014374。法定代表人:王铮,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锐,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赵阳,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镇平县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岩、赵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红岩、赵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平县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红岩、赵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镇平县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小燕审 判 员  易声扬人民陪审员  李学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