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郭余才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余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82号罪犯郭余才,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余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郭余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余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余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余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