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与李在明、延边洪川经贸有限公司、延边悟得酱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土来门科学农牧有限公司,李在明,延边洪川经贸有限公司,延边悟得酱酒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188号原告:延边土来门科学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昇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男日,该公司法务处处长。被告:李在明,男,1951年6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被告:延边洪川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延边悟得酱酒有限公司。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与李在明、延边洪川经贸有限公司、延边悟得酱酒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延边土来门儿科学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春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刘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