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书举与张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举,张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407号原告:张书举,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会杰,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张书举与被告张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