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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18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枝花与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枝花,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1834号之二原告朱枝花,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晨金茂尚都1909号。法定代表人吴子建,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枝花与被告株洲源财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拥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和利息3520元,共计163520元;2.判决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以其位于株洲市××区××路××号福泰国际1栋2409号房屋(所有权证:株房权证株字第××号)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借款期限13个月,月息为2.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本金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所借款项。截止2016年8月30日,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本院认为,2016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其位于株洲市××区××路××号福泰国际1栋2409号房屋(所有权证:株房权证株字第××号)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借款本金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转入中国建设银行城西支行,账号:62×××94,账户名:黄石山。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抵押房屋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株房他证他字第××号),同时,原告向《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黄石山个人账户账号转账160000元。2016年8月29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黄石山收取原告160000元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经审理,本院认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对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黄石山收取原告160000元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