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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罗朝相与重庆市民通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朝相,重庆市民通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罗朝相,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民通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世斌,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朝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民通燃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3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民通燃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即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花岩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民通燃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匡世斌因犯聚众斗殴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已被本院追究刑事责任,现正在服刑。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本院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和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无异议。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朱 海审判员 刘红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