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胡万臣、庞春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万臣,庞春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胡万臣,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庞春爽,女,199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理人庞某,男,1970年2月24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庞春爽在安次区东沽港镇东五街村的新港湾花园第2幢1单元1层4号商业用房,面积163.76平方米,(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此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在房产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作价人民币770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胡万臣,折抵借款本金6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9400元。剩余55700元为办理房产过户所产生的契税、增值税等费用,如不足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庞金爽在安次区东沽港镇东五街村的新港湾花园第2幢1单元1层4号商业用房,面积163.76平方米,(合同编号为GF-2000-0171,此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但在房产部门办理了预售登记)作价人民币770000元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胡万臣,折抵借款本金60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9400元。剩余55700元为办理房产过户所产生的契税、增值税等费用,如不足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二、申请执行人胡万臣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继红 来自